試場規則
學科測驗
(一)入場規定
  1. 應考人應於預備鈴響或口頭通知後,依准考證號碼就坐,測驗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准入場。
  2. 應考人進入學科測驗試場時,應攜帶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之身分證明文件。
  3. 應考人禁止隨身攜帶行動電話或其他電子通訊攝錄器材進入試場應考,除測驗使用之文具物品外,應依監考人員指示放置。
(二)測驗過程相關規定
  1. 應考人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之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監考人員指示位置,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答案卷上准考證號碼、職類及試題等資料,發現資料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當,應立即告知監考人員處理。
(三)違規處分規定
  1. 應考人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考,並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其學科測驗成績以零分計算:
    1. 冒名頂替。
    2.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 互換座位或試題、答案卷。
    4.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 隨身夾帶書籍文件、參考資料、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6. 不繳交試題、答案卷。
    7. 使用禁止使用之工具。
    8. 窺視他人答案卷、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9. 在桌椅、文具、肢體、准考證或其他處所,書(抄)寫有關文字、符號。
    10. 未遵守本職類測驗作業及試場準則,不接受監考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11. 違反本職類測驗作業及試場準則第十六條規定,應考人為本職類同一梯次測驗試務相關人員。
    12. 明知監考人員為同一梯次應考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卻未依本職類測驗作業及試場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迴避該試場之監考工作,而繼續應考。
  2. 應考人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驗成績扣二十分:
    1. 測驗完後,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作答。
    2. 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裁割答案卷用紙或污損答案卷。
    3. 撕去卷面浮籤、於答案卷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符號。
    4. 測驗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經勸導不聽從而離場。
    5. 測驗中將行動電話、其他通訊攝錄器材隨身攜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
    6. 自備工具等物品,未依監考人員之指示辦理。
  3. 應考人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其學科測驗成績扣十分:
    1. 測驗開始鈴響前,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在答案卷上書寫。
    2. 測驗時間結束後,仍繼續作答,或繳卷後未即離場,且經勸導不聽從。
    3. 測驗進行中,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作答,並即時更正。
    4. 自備稿紙進場。
    5. 離場後,未經監考人員許可,再進入試場。
    6. 在測驗場地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經勸導不聽。
    7. 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前將試題或答案抄寫夾帶離場,經勸導不聽從。
(四)出場規定
  1. 測驗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之內,不准出場。
  2. 應考人繳卷時,應將答案卷及試題一併繳交監考人員,始得出場,出場後不得再進場。
(五)身心障礙協助
持有「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一律准予學科延長測驗時間十二分鐘。報名時未提出申請或申請表未黏貼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者,視同無需求。
術科測驗
(一)入場規定
  1. 術科測驗以實作方式,應考人與被調理者應依應考資料之日期及報到時間前按時報到。
  2. 應考人報到時,應出示准考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評審人員檢查,並檢查服裝儀容,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行動電話或其他電子通訊攝錄器材及物品等,不得隨身攜帶進入試場放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須放置於指定場所。
  3. 被調理者於應考人報到時一同接受檢查,未通過者不得入場,檢查事項如下:
    1. 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駕照、全民健保卡等足以證明身分及年齡之證件之一),年齡以出生日起算至術科測驗日止。
    2. 穿著符合規定之服裝。
    3. 當日已擔任其他應考人之被調理者,不得重覆擔任。
    4. 調理部位有與測驗內容相關之標記,足以影響測驗公平者。
(二)測驗過程相關規定
  1. 術科測驗時,應考人與被調理者皆應準時進場,除首站遲到十五分鐘以上不得進場,換站仍應按時進場,逾時不得進場應考。
  2. 術科測驗時,應考人應按其測驗位置號碼就測驗崗位並應將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3. 應考人對術科測驗時提供之設備或材料等有疑義者,應即時提出,評審人員應立即處理,並於測驗現場填寫「民俗調理業經絡調理技能職類測驗術科測驗試場處理紀錄表」。測驗開始逾十分鐘後,不得再提出疑義。
  4. 術科測驗應考人應遵守評審人員現場講解之規定事項。
  5. 術科測驗時間之開始與停止,由評審人員依試題規定辦理,應考人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後。
  6. 應考人操作設備應注意安全,並妥善操作設備,有故意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
  7. 術科測驗之設備因應考人操作疏失致故障者,應考人須自行排除,不另加給測驗時間。
  8. 術科測驗應考人於測驗期間之休息時段,其自備工具之處置,悉依評審人員之指示辦理。
(三)違規處分規定
  1. 應考人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考,其已完成測驗之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術科測驗結束後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其術科測驗成績亦以不及格論:
    1. 冒名頂替。
    2.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 傳遞資料或信號。
    4. 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
    5. 被調理者提供應考人測驗相關之提醒或協助、調理部位有與測驗內容相關之標記。
    6. 隨身攜帶規定以外之工具、器材、行動電話或其他電子通訊攝錄器材等。
    7. 自備工具及相關物品之處置,未依評審人員之指示辦理。
    8. 故意損壞設備。
    9. 未遵守本規定,不接受評審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10. 違反本職類測驗作業及試場準則第十六條規定,應考人為本職類同一梯次測驗試務相關人員。
    11. 明知評審人員為同一梯次應考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者,或評審人員為現任或自報名梯次首日前二年內曾任應考人之授課人員,卻未依本職類測驗作業及試場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迴避該應考人之評審工作,而繼續應考。
(四)出場規定
  1. 應考人於術科測驗結束後,除自備工具外,應將測驗材料等繳交評審人員或歸還原位,不得攜帶出場,經評審人員確認後,使得離開測驗試場。中途離場亦同。
  2. 繳件出場後,不得再進場。
(五)身心障礙協助
持有「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一律准予術科延長各站測驗時間四分鐘。報名時未提出申請或申請表未黏貼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者,視同無需求。